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8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浩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138号罪犯胡浩,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温瓯刑初字第9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四年三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胡浩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浩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