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勤祥、刘海斌等与刘会旭、刘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勤祥,刘海斌,刘海玲,刘会旭,刘会军,罗卫新,项卫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勤祥,女,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海斌,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海玲,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志勇、曾会源,均系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会旭,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会军,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卫新,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项卫忠,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象山县。再审申请人李勤祥、刘海斌、刘海玲因与被申请人刘会旭、刘会军、罗卫新、项卫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勤祥、刘海斌、刘海玲申请再审称:(一)案涉被装修房屋业主项卫忠在本案中陈述,刘金孙死亡前该房屋已经装修了三个月,该陈述说明刘金孙是从2013年二、三月份开始在广州装修案涉房屋的。结合罗卫新等关于与刘金孙是老乡且自2013年春节后开始一起到广州从事装修工作的陈述,可以认定刘金孙自2013年春节后至其死亡前在广州市番禺区工作、居住。而且,一、二审法院均认可刘金孙提供的自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24日《银行流水清单》及交易信息。因此,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刘金孙死亡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金孙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错误。为证明刘金孙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特申请调取(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91案件,即本案一审案件庭审录像。(二)刘会旭、刘会军、罗卫新承接室内装修工程等项目,未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施工资质,不能以用人单位的身份为刘金孙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刘金孙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因此,刘会旭、刘会军、罗卫新、项卫忠应全额承担刘金孙的医疗费145745.24元。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李勤祥、刘海斌、刘海玲的亲属刘金孙在装修案涉房屋时死亡,其主要原因是刘金孙自身病症所致,并不存在受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应自已承受相关损失。李勤祥、刘海斌、刘海玲申请再审主张本案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本案医疗费应由各被申请人全额承担,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的调取本案一审庭审录像的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一审判决认定刘会旭、刘会军、罗卫新对刘金孙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判令案涉房屋业主项卫忠对罗卫新、刘会旭、刘会军所负赔偿责任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后,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分担比例均无异议,原审判决维持了该项责任划分比例,并经核实变更了项卫忠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改判的规定。综上所述,李勤祥、刘海斌、刘海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勤祥、刘海斌、刘海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