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夏永飞、夏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夏永飞,夏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张玉梅,女,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被告:夏永飞,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夏永海,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诉被告夏永飞、夏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玉梅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朋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