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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锦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广元锦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智,董事长。地址:旺苍县白水镇卢家坝。委托代理人:黄先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宾,董事长。地址:江油市江东路。原告广元锦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撤诉实属自愿,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锦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9062元,原告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