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宋晓军申请执行王晓东、王秀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军,王晓东,王秀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军,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钦,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4)卫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申请人王晓东、王秀钦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晓东所有的豫AIKT**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