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春明与刘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刘春明,男,汉族。被告刘智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明诉被告刘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明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4元(原告已预缴),因撤诉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可凭缴费单据向本院申请退回622元。审 判 长 陈小林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