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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11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怡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4日20时许,经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JR99**的小型轿车,搭载朱某某等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385路公交车调度室附近,林某某安排朱某某下车将五张票面价税合计金额为5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给杨某某,并收取5000元现金。交易完成后,林某某、朱某某被当场抓获。民警还从林某某驾驶���车上查获其印制的代开发票的小卡片19盒(每盒数百张)。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核实,查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假发票。归案后,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造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小卡片,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短信截图、通话清单,证人朱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五张,票面价税金额共计5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林某某能如实供��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出售多张非法制造的发票,并印制大量制售假发票的小卡片用于散发,社会危害性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假发票、小卡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谢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