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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志淑、林洪涛与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淑,林洪涛,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78-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淑。申请执行人林洪涛。被执行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204号11F。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志淑、林洪涛与被执行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淑、林洪涛要求被执行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64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64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