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绍东、邹勋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绍东,邹勋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792号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东部新城C4地块C7号楼1-1,组织机构代码79800361-3。法定代表人:江洪,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焕咏,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杨梅,系公司员工,女,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何绍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邹勋秀,女,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绍东、邹勋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