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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龚××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times,韩×&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龚××。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龚××负担。审 判 长  蔡骏清审 判 员  贾树槐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