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龚××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times,韩×&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龚××。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龚××负担。审 判 长 蔡骏清审 判 员 贾树槐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