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有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终字第003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有才,男,汉族,1947年5月1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孙有才因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2015)焦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5月25日,孙有才以武陟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焦作中院起诉。孙有才诉称其对本案涉及到的庄基院落,持有清道光26年核准契约文书凭证和中华民国三年准契文书凭据;于1950年在村里进行登记后,平原省武陟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个土地证,五十年代末,土地证被村干部收走;七十年代中期,村干部强行侵占其中一块庄基地,给了何中成盖房使用;孙有才知道后,多次找村委反映,一直没有结果;后来又发现张石林盖的房子也在其家庄基地使用范围内。孙有才称其曾多次到土地部门信访,但一直没有回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武陟县政府依法取缔何中成和张石林占有土地的效力,归还给孙有才所有;2、赔偿因其庄基地被侵占造成的损失;3、追究武陟县政府滥用职权的行为等。焦作中院经审查认为,孙有才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孙有才的起诉不予受理。孙有才上诉称,焦作中院没有吃透案件事实、没有讲明具体的事实理由就草率驳回起诉,与法律相悖。上诉请求依法予以纠正,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本院认为:孙有才的起诉内容属于土地调整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之“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孙有才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孙有才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孙有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凌杰审判员 夏明军审判员 李兴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昱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