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四终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济南青华医院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四里村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青华医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四里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青华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亚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月红、王万福,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四里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永芳,主任。委托代理人齐亚崑、刘花,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青华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四里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四里村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四里村办事处建设的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被上诉人四里村办事处是按有效合同提起诉讼,而二审审理期间无法对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予以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冷卓审判员 王云春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