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田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3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26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