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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田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3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26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