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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以刚与周洪泽、毛云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洪泽。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云香。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以刚。委托代理人:罗渭。上诉人周洪泽、毛云香、周建东为与被上诉人黄以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洪泽、毛云香、周建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洪泽、毛云香、周建东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周洪泽、毛云香、周建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