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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谢伟雄与珠海市财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伟雄,珠海市财保公司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伟雄,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财保公司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谢伟雄,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志峰,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业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志峰,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谢伟雄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财保公司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汽修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人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伟雄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珠海汽修公司成立不合法;2.《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书》、《经营授权书》属于无效合同;3.谢伟雄与珠海人保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不产生法律后果;4.谢伟雄与珠海人保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5.谢伟雄已举大量证据证明《会议纪要》真实,法院不予采纳该证据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因珠海汽修公司成立不合法,故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令谢伟雄与珠海人保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谢伟雄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的工资。综上,请求依法予以再审。珠海汽修公司、珠海人保公司答辩称:谢伟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谢伟雄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仍然是谢伟雄是否与珠海人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的工资等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对于谢伟雄的再审提出的主张及上述争议焦点问题,其在一审、二审上诉及判后答疑时均有提出,一、二审判决已对其提出的主张和请求逐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在二审法院判后答疑中再次进行了相应的答复及解释,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对此不再赘述。谢伟雄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谢伟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伟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