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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定州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定州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77278041-4。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要鸿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大汲店村铁道南,组织机构代码78868888-2。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玲、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定州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石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