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执字第0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万雁南与成卫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雁南,成卫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724号申请执行人万雁南。被执行人成卫洪。申请执行人万雁南与被执行人成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成卫洪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万雁南借款100000元,于2015年10月10日前归还125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338元。若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则有权按未履行部分的全额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成卫洪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万雁南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733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卫洪暂无现金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成卫洪名下的位于本市汇龙镇东洲新村2幢203室之房产已被本院多案查封,本案亦实施了轮候查封,且有银行贷款尚未清偿。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亦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万雁南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27338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