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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5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静瑜与汤志坚、陈碧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静瑜,汤志坚,陈碧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572-2号申请执行人:叶静瑜,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汤志坚,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碧桂,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叶静瑜与被执行人汤志坚、陈碧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本案于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帝豪居5幢202室房屋。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静瑜称,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若没有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