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庚福文诉被告孙忠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庚福文,孙忠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167号原告:庚福文,男。被告:孙忠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庚福文诉被告孙忠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土地申请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庚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庚福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