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郝玉亮,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甘某某,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昊煜审 判 员 张玉森人民陪审员 韩方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学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