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刁乃文与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乃文,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刁乃文,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199804-2。法定代表人陈淑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林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乃文诉被告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乃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刁乃文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