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维锐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亿维锐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8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亿维锐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宏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传远,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潘,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亿维锐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亿维锐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达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维锐创公司申请再审称: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不能等同于产品“有质量问题,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也不能得出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达尔公司应就其反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达尔公司应继续履行支付剩余价款的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苏州市华碧微科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为:“九套高清道路卡口系统存在工控机运行缓慢,无法开机、系统死机的物证特征;车检器工作不稳定、不正常;智能交通高清抓拍摄像机无法拍摄和输出图像,无法正常使用”,该鉴定结论与芜湖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芜湖县九套卡口使用情况说明》以及芜湖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采购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卡口设备付款情况的说明》相互印证,原审据此认定案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鉴于案涉产品的终端用户拒绝付款并要求拆除更换情况,依法判决解除达尔公司与亿维锐创公司的《采购合同》并互相返还财产,亦无不妥。亿维锐创公司要求达尔公司继续履行支付剩余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于法无据。综上,亿维锐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亿维锐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学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