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原告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正当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