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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原告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正当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