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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钟XX与被执行人陈X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钟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新丰县X,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钟XX与被执行人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XX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钟XX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1147.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