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沈道正、邓莉、罗兴菊、吕袁明、金鑫、德阳市金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沈道正,邓莉,罗兴菊,吕袁明,金鑫,德阳市金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应林。被执行人:沈道正。被执行人:邓莉。被执行人:罗兴菊。被执行人:吕袁明。被执行人:金鑫。被执行人:德阳市金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道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道正、邓莉、罗兴菊、吕袁明、金鑫、德阳市金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3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8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道正、邓莉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金山街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邓莉名下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兴菊名下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金鑫名下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市金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3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