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伟与徐洪亮、徐加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徐洪亮,徐加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06号原告王伟。被告徐洪亮。被告徐加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徐洪亮、徐加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洪亮、徐加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