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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柏振与朱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柏振,朱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朱柏振,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朱春丽,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朱柏振与被执行人朱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柏振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春丽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时再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0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魏玉国执行员  那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兴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