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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褚文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18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付淑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海,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褚文涛,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上诉人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通混凝土”)与被上诉人褚文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宏、代理审判员李元旬(主审)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褚文涛向一审法院诉称:褚文涛于2013年3月25日到亿顺通混凝土从事泵车司机工作,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亿顺通混凝土支付褚文涛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25日的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亿顺通混凝土辩称:褚文涛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关于褚文涛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3年7月1日亿顺通混凝土到劳动局备案的时候,由于褚文涛当时的工作性质导致劳动合同由亿顺通混凝土工作人员代签,签完之后就在劳动局备案并盖了章。在给褚文涛缴纳保险的时候,根据社保的要求必须提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褚文涛应该能清楚没有劳动合同是不能缴纳保险的,同时在补缴保险的过程中也需要褚文涛自己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原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劳动合同。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与褚文涛解释了此事,告知褚文涛是工作人员代签。褚文涛在入职时填写的应聘表,也显示出我们企业只是在3至5月份未签劳动合同,6月份之后虽然是代签,但是与褚文涛形成了劳动关系。亿顺通混凝土主观上并没有恶意,褚文涛在隔一年半之后来追究代签的问题,亿顺通混凝土认为与事实不符。劳动合同虽然是代签,但是褚文涛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否认,我方认为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即使是无效的,也并不能视为是未签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褚文涛于2013年3月25日入职亿顺通混凝土,从事泵车司机工作,工作时间为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褚文涛提供了盛京银行对帐单,其中表明褚文涛2013年7月工资入帐4774元,8月工资入帐3760.25元,9月工资入帐3612.25元,10月工资入帐3479.00元,11月工资入帐2780.50元,2014年1月工资入帐391.25元,2014年4月工资入帐1519.75元。2015年3月10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于民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亿顺通混凝土给付褚文涛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3月10日冬休工资5330元。2015年3月16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于民一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亿顺通混凝土给付褚文涛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26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600元。另查明:2015年4月29日,褚文涛就本案诉讼请求事项,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5年4月30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15)5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褚文涛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褚文涛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褚文涛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银行对帐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开庭审理,当事人质证,一审法院审查,予以确认,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褚文涛要求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因亿顺通混凝土未提供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劳动合同书,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褚文涛于2013年3月25日入职,亿顺通混凝土应于2013年4月26日之前与褚文涛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现亿顺通混凝土未按法律规定与褚文涛签订劳动合同,褚文涛要求亿顺通混凝土向其支付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25日的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褚文涛支付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25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亿顺通混凝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25日入职,2013年7月1日上诉人根据沈阳市劳动局要求将所有劳动合同送至劳动局备案,但当天由于被上诉人的工作性质导致劳动合同由上诉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代签,且事前通过电话与被上诉人沟通。劳动合同虽然是代签,但被上诉人事后并未否认,且上诉人用代签的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保,该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褚文涛答辩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我不知情,请求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褚文涛于2013年3月25日入职上诉人单位亿顺通混凝土,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上诉人提出,2013年7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因被上诉人工作性质,由上诉人工作人员代被上诉人签字,合同有效的主张,被上诉人对代签合同事宜并不知情,不认可代签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席红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