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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耀华诉上官磊、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华,上官磊,陈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547-1号原告郭耀华,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上官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涛,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华诉被告上官磊、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耀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郭耀华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