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耀华诉上官磊、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华,上官磊,陈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547-1号原告郭耀华,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上官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涛,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华诉被告上官磊、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耀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郭耀华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