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林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林民初字第28号张小华与张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乙,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林民初字第2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乙。被告乐某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乙、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聂绍进、乐云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张乙所借款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明春人民陪审员 聂绍进人民陪审员 乐云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仕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