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汤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程文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国平,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段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