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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穆卫军与赵喜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卫军,赵喜秋,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935号原告穆卫军,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宝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喜秋,男,1965年8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北,注册号110000007707876。法定代表人齐怀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建刚,北京若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卫军诉被告赵喜秋、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卫军撤回对被告赵喜秋、北京鑫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穆卫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