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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仲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董小利与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小利,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董小利。被执行人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抗战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4)第305号裁决书指定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