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涡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临湖行政村临湖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7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涡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临湖行政村临湖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70********。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贾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贾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