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民一初字第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被告葛某、李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009-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玉根,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裕昌公司职工。被告:葛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10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现该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葛某、李某3000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