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吴国雨与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黄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雨,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黄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637号原告吴国雨,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菊平,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系原告所在单位法务。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胡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亮、李鑫,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戴斯荣。被告黄俏芳,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雨与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黄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