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246号原告常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亚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7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属于再婚。认识后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单薄,婚后几乎没有什么共同语言。本以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会有所好转,但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争吵不断,严重的时候,被告也多次殴打我,使得夫妻感情不复存在。2015年元月份,我搬出在外租房居住。2015年5月份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彻底无法共同生活。为了使双方都能从这段婚姻中尽早解脱出来,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针对原告常某某的起诉,被告朱某某辩称: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深厚,根本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6月份相识,于1997年9月23日在原漯河市郾城县龙城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该及时进行沟通,以化解双方的分歧和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相互的了解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再婚,在婚后长时间的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而发生争执在所难免,但是双方应当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发生矛盾及时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沟通消除之间的矛盾,避免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的淡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对夫妻感情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没有积极沟通,造成双方夫妻感情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但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双方未对夫妻感情存在的现状引起足够的重视,双方均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对于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的诉请,原告除提交照片外,未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据其主张,而被告不同意离婚,依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仍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