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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银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建龙。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