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剑与沈立群、卫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507号原告:陈剑。委托代理人:张汝仙。被告:沈立群。被告:卫巍。被告:李炳荣。原告陈剑诉被告沈立群、卫巍、李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志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卫巍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剑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