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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剑与沈立群、卫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507号原告:陈剑。委托代理人:张汝仙。被告:沈立群。被告:卫巍。被告:李炳荣。原告陈剑诉被告沈立群、卫巍、李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志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卫巍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剑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