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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河北澳怡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兰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68号原告河北澳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白保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亚楠,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兰冬。原告河北澳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兰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澳怡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澳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河北澳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