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导华与陈觉为、董飞民间借贷纠纷2015金民初367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导华,陈觉为,董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张导华,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黎敏,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觉为,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董飞,曾用名董积兵,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觉为,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导华诉被告陈觉为、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导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张导华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