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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晓东、谢玉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星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鑫豪(特别授权),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杨晓东,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谢玉眉,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晓东、谢玉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晓东、谢玉眉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杨小华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