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妙玲与何妙萍、何绮庄等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妙玲,何妙萍,何绮庄,何绮娴,何妙芬,何妙儿,何妙嫦,何毅雄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妙玲,住广州市东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妙萍,住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绮庄,住广州市荔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绮娴,住广州市荔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妙芬,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毅雄,住广州市荔湾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妙儿,住香港荃湾,香港居民。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妙嫦,女,汉族,1950年8月14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澳大利亚。再审申请人何妙玲、何妙萍、何绮庄、何绮娴、何妙芬因与被申请人何毅雄,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妙儿、何妙嫦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妙玲、何妙萍、何绮庄、何绮娴、何妙芬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原二审以何毅雄在原一审没有同意对涉案遗产进行价值分割,因此再审申请人与原审原告共七人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与本案遗产分割没有关联为由判决何毅雄无需分担该评估费用。再审申请人是依据一审的立案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以此计算继承纠纷案件的标的价值,并利于审理案件中标的价值分割所需之用。原二审认定该评估与份额分割没有关联而判决何毅雄无需分担的做法与原审的立案要求相冲突,该评估费作为本纠纷立案的必要支出,应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分。(二)原二审对原一审时再审申请人没有提出的丧葬费作出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再审申请人作为原一审程序中原告方,并没有提出分担丧葬费的问题,原一审法院也没有就丧葬费进行质证等庭审处理。原二审法院擅自就丧葬费问题进行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且原二审法院依据何毅雄提供的殡葬物品清单单据及手写费用清单就认定何建基的丧事花费并作出判决,所依据的单据上并没有列明付款人为何人,也没有标示是何人的丧葬费用,根本无法证明是何人付款及该费用为何人的丧葬费用支出,部分单据是手写清单,没有正规发票单据,因此何毅雄提供的单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疑,不应作为判决依据。若按照原二审的认定理论,即找到时间相仿的任何人的殡仪单据就可作为支持本案丧葬费的支出费用证据予以采信,这显然是荒谬的。再者根据广东地区的风俗习惯,丧葬事项会收取亲友帛金,丧葬费一般由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共同支出,因较多杂碎的费用项目而集中先由一个人支付。在办理何建基丧葬事项时收取亲友帛金共一万七千七百多元,金额款项统一由何毅雄收取并管理。若要计算分担的丧葬费,也应当一并计算该帛金的收入作相抵。因此原二审法院不应以何毅雄提供的资料作为判决各人需分担何建基丧葬费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的第二、第三项,改判维持原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涉案房屋评估费用的分担问题。我国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因何毅雄在原一审中不同意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该费用属于再审申请人一方因诉讼需要而产生的费用,原审认定该费用与遗产分割没有关联性,由此判决由再审申请人一方自行负担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应当由八人均分的意见,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审中对何建基的丧事花费的处理问题。法律规定不告不理为原则,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也有例外。本案是继承纠纷,属于家事问题,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理当相互体谅。何建基逝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事花费等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原一审为避免讼累而参照遗产处理原则均分处理何建基逝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28734元,原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同理,对于何建基逝世后的丧事花费45316.2元,何毅雄在原一审就提出抗辩要求一并处理,并以原一审不处理有失公平为由提出上诉。原二审为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讼累,依据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一并处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阶段提出要求处理何建基逝世后的帛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在原一、二审中均无对何建基逝世后的帛金提出处理的请求,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何妙玲、何妙萍、何绮庄、何绮娴、何妙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妙玲、何妙萍、何绮庄、何绮娴、何妙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谢 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