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戴绪伟与王其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绪伟,王其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1744号申请执行人戴绪伟。被执行人王其贤。戴绪伟与王其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其贤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戴绪伟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前偿还5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5年5月23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王其贤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戴绪伟有权对剩余全部未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被执行人王其贤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其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绪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王其贤的工资收入,因扣留期限较长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戴绪伟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王其贤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王其贤的工资收入,因扣留期限较长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绪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其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其贤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戴绪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