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曲香萍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香萍,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00号原告曲香萍,女,汉族.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晶磊,局长。出庭负责人周洁,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波.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金薇.原告曲香萍诉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退休金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赵明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审判员徐一凡、邱玉萍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香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曲香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香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明静审判员 徐一凡审判员 邱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彤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