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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俊平与张家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平,张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平,男,生于1976年8月16日,汉族,教师,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家新,男,生于1983年11月3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杨俊平依据(2012)长商重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家新给付欠款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债权共计7000元。2015年6月12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12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2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