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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邹娇与被告常德市天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邹娇。委托代理人胡明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德市天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红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公好,常德市天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娇与被告常德市天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