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与范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代表人:庄洁洁。被执行人:范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范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永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恢字第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