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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6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胥晓菊与曾华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晓菊,曾华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638-2号申请执行人:胥晓菊,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曾华珊,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胥晓菊与被执行人曾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共欠申请执行人53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1.27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曾华珊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新会碧桂园丽景清泉一街1座608室房屋。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6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