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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明波与丁俊梅、蔡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波,丁俊梅,蔡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96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波,居民。被执行人丁俊梅,居民。被执行人蔡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任何房权变更、转移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炜 微信公众号“”